一、残疾人证办理流程
(一)申请
首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需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病历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区镇(街道)残联服务窗口申请办证,并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
申请人为智力、精神残疾人或未成年人的,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申办残疾人证,法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法定监护人须提供居民身份证和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为下列材料中任意一项:①能够证明双方关系的居民户口簿;②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双方关系的证明材料;③其他能够证明双方关系的结婚证、出生证明等合法证件。
其他确有困难需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填写《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年龄及康复期相关要求:
①听力障碍者,不满2周岁儿童,残疾程度达到残疾评定标准一、二级的,核发残疾人证。年满20周岁至不满4周岁儿童,残疾程度达到残疾评定标准一、二、三级的,核发残疾人证。
②言语障碍者,须年满3周岁,且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方可申请办理残疾人证。喉部切除术后,丧失语言功能的,不受康复期的时间限制。
③精神障碍者,须年满2周岁,且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方可申请办理残疾人证。
④因疾病、外伤、中毒等原因致视力、听力、肢体、智力障碍的,应在治疗终结、康复期满六个月后方可申请办理残疾人证。
⑤因遗传、先天因素导致视力、听力、智力障碍的,不受康复期的时间限制。
⑥双眼球摘除、成年人身高低于130厘米以及肢体明显缺损、畸形等提出申请的,病历不作为必要的残疾评定资料且不受康复期的时间限制。
(二)受理
区镇(街道)残联工作人员接收申请材料并进行审核确认,对申请材料完整、信息属实的,予以受理,打印评残通知单,告知评定的时间、地点等具体事项。
对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告知申请人所需补充的材料,材料补齐后再受理。
(三)评定
申请人按照通知时间到指定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
行动不便、确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可申请上门评定。上门评定由市残联联合定点评定机构适时组织。
(四)公示
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也可以保护申请人个人信息为原则,由申请人(法定监护人)事前承诺并填写《残疾人证办理承诺书》,可以不予公示。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
(五)制证发放
市残联印制残疾人证,加盖公章、钢印。
区镇(街道)残联工作人员到市残联领取残疾人证,可委托村(社区)工作人员直接送达申请人,也可由申请人到区镇(街道)残联自行领取。
二、其他事项办理方式
(一)残疾类别/等级变更
残疾状况发生变化的,本人提供病史变化证明材料,到区镇(街道)残联提出变更申请,并到指定机构重新进行残疾评定。市残联根据评定结果重新核发残疾人证。
(二)残疾人证换领
1.到期换领。残疾人证有效期为十年。区镇(街道)残联在残疾人证期满前六个月通知持证人换领。持证人持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2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到指定地点申请换领。
2.残损换新。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的,持证人持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2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到区镇(街道)残联申请换领。
3.资料更新换领。因姓名、联系人、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变更的,持证人持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2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到区镇(街道)残联申请资料更新并换领残疾人证。
(三)残疾人证挂失补办
残疾人证遗失,持证人持居民身份证、2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到区镇(街道)残联申请挂失和补发残疾人证。
(四)残疾人证迁移
残疾人户口跨县(市、区)迁移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申请人持居民户口簿至现户籍地残联申请迁入,现户籍地残联予以办理残疾人证。
(五)残疾人证注销
持证人或法定监护人申请注销残疾人证的,持相应身份证明材料、残疾人证到区镇(街道)残联填写《残疾人证自愿注销承诺书》申请注销。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残联注销残疾人证:①持证人死亡的;②残疾人证有效期逾期一年仍未换领的;③户口迁移超过一年未办理残疾人证迁移的;④持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重新评定要求,超过半年的;⑤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残疾人证的,出租、出借、转让残疾人证的。
注销后未满一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办理同一类别残疾人证。
(六)残疾人证异地办理
残疾人证相关事项均可异地办理,申请人须提供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及办理业务所需的相关材料,由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受理,残疾人证由户籍地残联制作发放。
三、办理时限
1.残疾人证新办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
2.因异地办理、异议、信访、举报、上门评定等事项,以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可适当延长。
3.残疾人证残损换新、资料更新、挂失补办、注销等事项,市残联审核受理,材料齐全的现场办结。区镇(街道)残联受理的,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至市残联审核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