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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正当防卫作为免责事由需审慎
来源: 法润江苏普法平台 发布时间:2022-11-28 字体:[ ]

【案情】

2021年某日19时许,章某(男,66岁)步行经过一路口发现郎某(男,35岁)将车违停在人行斑马线,遂停步叩车并批评其妨碍通行,并骂了几句。郎某遂下车,双方迎面理论,发生推搡,导致章某左手小指近节指骨骨折。章某诉至法院要求郎某赔偿各项损失,郎某辩称其对章某实施的是正当防卫且未超出必要限度。

【评析】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将正当防卫作为民事责任承担的免责事由予以规定,彰显了正当防卫作为免责事由的重要地位,从价值导向上充分肯定正当防卫行为本身的合法性。正因如此,在适用该条款时更需审慎。法条并未规定正当防卫的条件,因此在实务中多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民事责任领域的正当防卫的内容做了明确。即从需有侵害事实、行为需正在进行并具有现实紧迫性、以合法防卫为目的、对加害人本人实行、不得超出必要限度5个方面进行判断。

民法典就正当防卫和一般侵权进行了分别规定,本案郎某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从事件的起因来看,郎某违规停车、妨碍交通的行为属实,章某批评的行为没有不当之处。但其用语不当,引发情绪对立、激化双方矛盾,存在过错。在与郎某的身体接触过程中,章某采取的行为仅是抓住和拉扯,无其他明显危害或意图危害章某人身安全的行为。郎某在此过程中使用了较大力度,致使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纵观事件发展,系普通邻里矛盾引发的民事纠纷,不宜适用正当防卫条款进行处理,应根据一般侵权的规定、结合双方过错大小进行责任分担。

法院经审查认为郎某不属于正当防卫。章某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有过错,遂判决郎某承担5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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