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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滴筹” 不能减轻侵权人的侵权行为

来源: 法润江苏普法平台 发布时间:2021-07-02 字体:[ ]

【案情】

2019年,乙工厂生产、经营废旧轮胎回收分解,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未取得相关资质,存在安全隐患。甲在乙工厂工作时,因切割机切割时产生的火花与锅炉内泄露的遗留气体产生反应,致锅炉出料口喷射火焰,造成甲受伤。事故发生后,甲因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36万元,甲受伤后,通过“水滴筹”筹得款项八万元,乙工厂辩称应当减轻其因过错导致甲受到伤害的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赔偿数额。

【评析】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受害人受伤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乙工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对甲受到伤害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水滴筹”不能减轻侵权人的侵权行为。

首先,从“水滴筹”的救助宗旨上来说,它是通过募捐方式,帮助解决大病贫困患者寻求医疗救助资金问题,走出困境。其宗旨是帮助患者而不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其次,从“水滴筹”的法律性质上来看,它是通过社交平台向社会不特定的人群发出捐款倡议,捐款人与被侵权人形成赠与法律关系,其受赠对象是明确的,属于合同之债;而受害人与侵权人之间形成侵权法律关系,属于侵权之债。二者产生的基础不同、法律性质不同、主体不同,且不属于同一原因,没有因果关系,不适用民事赔偿等价补偿原则和财产损失填补原则进行损益相抵。

因此,甲因提供劳务身体受到侵害,乙工厂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甲通过“水滴筹”筹得款项系社会公众对甲的捐赠行为,两者属于不同法律关系,甲筹得款项不能替代乙工厂因过错致甲受到伤害的侵权行为所应承担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