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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赡养义务不可免除

来源: 法润江苏普法平台 发布时间:2021-11-24 字体:[ ]

【案情】

今年82岁的施老太和前夫育有一子张某,两人离异后,张某随父亲生活并长大成人,这期间施老太未支付过孩子的抚养费。后施老太再婚又育有一子王某,王某大学毕业后结婚成家。现施老太丧失劳动能力,常年卧病在床,生活几乎不能自理。为保障生活,施老太将儿子张某、王某一起诉至法院,请求两被告每月分别承担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等1600元。庭审过程中,被告张某辩称自己年幼时父母即离婚,自己由父亲独自抚养成人,双方多年无任何联系,且如今父亲也体弱多病,需要自己进行赡养,请求免除对原告的赡养义务。

【评析】

对于一般的民事行为,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但是由于婚姻家庭关系所具有的道德伦理性质,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并不以父母履行了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作为对价。即使父母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履行对子女的抚养,在父母需要赡养时,子女也不能拒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受父母婚姻关系变化的影响,无论父母是否离婚、再婚、子女的赡养义务均不因此而消除。

所以,在我国,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优良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是社会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且每个赡养人均应当履行赡养义务,但是支付赡养费标准要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子女的收入及负担状况、父母的实际需要等综合考虑,可由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赡养义务人的经济能力及被赡养人的实际情况予以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