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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未成“好处费”退不退

来源: 法润江苏普法平台 发布时间:2023-04-07 字体:[ ]

入学未成“好处费”退不退


【案情】

2020年5月,王某为解决自己小孩无资格上某小学问题,与李某达成合意,由李某帮助其孩子办理好某小学的入学手续。为此,王某分两次转账给李某共计10万元。后李某未能成功为王某小孩办理该小学入学手续,但经双方协商后,李某为小孩办理了另一所小学的入学手续。现王某以李某未能帮助其孩子办理目标学校的入学手续而主张李某应当退还其转账的10万元。李某辩称在办理入学手续的过程中已经花费超过10万元,因此不应返还王某10万元。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受托替人办事,但未办妥,收取的报酬是否需要返还。

第一种观点认为,虽然事情未办妥,但是受托人已经为此花费了时间和精力,并且最终也为孩子找到心仪小学,委托人不能要求受托人返还其支付的费用,受托人也有权不返还其收取的费用。

第二种观点认为,双方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案违反公序良俗,无论上学手续是否办妥,受托人都应返还收取的10万元。

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其可以弥补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不足,是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社会主义法治与德治建设水准的重要标志。公民签订合同或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同时,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只有在此基础之上,其相关权益才能得到实现和法律的有效保护,即合法权益。

名校入学名额有限、竞争激烈,一些家长可能会斥巨资为孩子获得更好的教育资源,让孩子赢在“起跑线”上。本案中,王某明知自己孩子不具有上目标学校的资格,而通过托关系、支付“好处费”等不正当方式去获取入学资格。虽李某称自己是因为与王某关系好,不是为了牟利,并且在办理入学手续过程中已花费超过10万元,所以不应当返还10万元,但是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实际支出金额。因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王某和李某利用个人权力及关系,欲破坏正常的入学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背了公序良俗,双方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和李某之间的合同无效,李某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即李某应当返还王某10万元。

在本案之外,更有甚者打着办理入学手续的幌子来谋取利益,实则自身并无能力或渠道解决此入学问题,家长们日常生活中要对声称可以托关系、走后门帮助孩子进入目标学校的人员多留个心眼。如果不小心陷入此类骗局,要注意保存微信往来记录等证据。除了民事诉讼外,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尽可能挽回损失。对于受托人而言,如果受托人有以虚构事实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无论在何种教育背景下,均要保障升学程序的公平性、透明性,保障每个孩子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家长应详细了解当地学校招生入学政策,依法办理入学手续,让孩子阳光入学,切莫耽误孩子合法途径的入学资格及时间,以免造成人财两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