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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的认定及管辖

来源: 法润江苏普法平台 发布时间:2022-11-28 字体:[ ]

【案情】

纺织公司与蔡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前期经A法院审理,于2021年1月22日判决蔡某支付纺织公司货款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纺织公司向A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蔡某无可供执行财产,债务无法受偿,后纺织公司在得知蔡某配偶——洪某的存在后,认为与蔡某签订的买卖合同发生于洪某与蔡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于2021年10月21日向A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洪某对蔡某的买卖合同之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洪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洪某住所地不在A地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

【评析】

本案的裁判观点是,确认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应根据原、被告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予以认定。本案在诉讼时虽立的是买卖合同纠纷案由,但原告的实际诉求是请求法院确认案外人蔡某承担的买卖合同之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于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直接买卖合同关系,所以案件不应适用合同类案件管辖原则,需按照确认之诉的管辖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申2755号判例中指出,作为债权人的原告,如认为已生效裁判文书所认定由被告夫妻一方承担的债务应系其夫妻共同债务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之诉。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案仅需对案件进行形式审查,且《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并没有涵盖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导致立案时往往以前期生效裁判确认的法律关系确定立案案由(多为合同类案由),但民事案由与民事法律关系具有紧密的联系,确定民事案由对于确定民事案件普通地域管辖具有直接的影响力。笔者认为,法官应在阅卷时审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及诉争的法律关系,如夫妻一方的债务已被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认,原告请求确认由一方承担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将案由更改为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同时做好对当事人的释明工作,避免影响当事人权益。

A法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纺织公司与蔡某签订买卖合同,但洪某并非买卖合同当事人,纺织公司与洪某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故纺织公司诉求的本质系认为已生效判决所认定的由蔡某一方承担的买卖合同之债系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蔡某配偶,即被告洪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由于洪某不属于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之一,故案件不属于基于买卖合同之债引起的纠纷,而是确认夫妻一方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之诉,案由并非买卖合同纠纷,应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对于确认之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洪某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位于B省C市,故一审裁定移送B省C市人民法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