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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造成伤害能否提起刑附民公益诉讼
来源: 法润江苏 发布时间:2024-03-05 字体:[ ]

【案情】

马某因家庭矛盾,从家中阳台向窗外扔花盆、玻璃碎片等物品造成楼下张某受伤,并引起来往人员恐慌。后马某因涉嫌高空抛物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评析】

对该案中造成特定人员受伤的情况下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公开道歉。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宜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公益诉讼的本质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是大多数公民能够享受以及应当遵守的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是一种整体性利益,而不是私人利益的简单叠加。高空抛物罪在刑法中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类犯罪,侵犯的法益多数情况下是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少数情况下是公共安全。本案中高空抛物行为发生在小区楼栋,对特定人员造成了伤害,未达到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程度,不宜认定危害公共安全。

其次,公益诉讼是相对私益诉讼而言的,在私益受到侵害时,法律已规定可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高空抛物造成特定人伤害的可直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私益诉讼能够维护自身权益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公益诉讼应遵循谦抑性规律,坚持“少提慎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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