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向乙借款10万元,后甲因病去世,现乙起诉甲的配偶丙、甲的儿子丁,要求丙、丁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10万元。丙、丁在诉讼中,书面承诺放弃全部继承。
【评析】
本案应如何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了限定继承原则,即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继承人放弃继承可以免除清偿债务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澳门皇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这里的法定义务,主要指夫妻间扶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该法定义务的范围不应扩大到合同义务以及生效裁判、仲裁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因在于继承权具有身份属性,放弃继承权是以人格为基础;而且债权人取得债权时,并没有考虑遗产作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对于此类案件,当继承人放弃继承但又实际占有、使用遗产的,考虑到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行为有损债权人利益,一般判决继承人在该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其本质上是将继承人的实际占有、使用遗产行为视为管理遗产行为。
民法典建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从被继承人死亡到遗产分割期间,遗产从法律意义上属于继承人共同共有,遗产存有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这是法定义务,如果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导致遗产减值、灭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妥善保管是一种作为的义务,存有遗产的人对遗产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根据遗产的种类、性质、状况等施以妥当的保管行为,确保遗产不被损害、毁损或者灭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澳门皇冠:遗产保管的规定,在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管理人,虽然继承人在诉讼中明确放弃继承,但其妥善保管遗产的义务并不能任意放弃。所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依法仍应判决继承人在管理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