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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前后均寻衅滋事 致人轻伤是否构成“累犯”

来源: 法润江苏普法平台 发布时间:2023-09-04 字体:[ ]

成年前后均寻衅滋事 致人轻伤是否构成“累犯”

【案情】

张某,男,1998年8月23日出生。2015年7月27日,张某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因与他人产生矛盾而寻衅滋事,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2016年12月21日,张某已满18周岁,在KTV与他人产生争执,持酒瓶、灭火器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

2017年4月10日,法院针对上述两起犯罪事实,以寻衅滋事罪等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9年4月25日,张某刑满释放。2022年11月3日,张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再次纠集多人持砍刀追砍被害人滕某等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构成聚众斗殴罪。法院最终认定,张某具有累犯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在未成年时期以及成年后连续两次寻衅滋事致人轻伤,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综合认定为未成年时期的犯罪前科,2022年再次故意犯罪,不认定其累犯情节。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在18周岁后故意犯罪,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应当认定累犯。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一方面,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看,未成年人案件不适用累犯制度只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特殊例外,必须严格限制在行为人犯罪时尚未成年的基础之上。对于涉及18周岁以后犯罪事实的评价,不应笼统地以犯罪时间涉及到未成年时期,而轻易适用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单纯认定为前科,而应根据犯罪时间、事实、情节等综合评价,实现量刑均衡。本案中,张某于2016年12月21日成年时期在KTV持酒瓶、灭火器寻衅滋事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虽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但同时具有致他人轻伤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结合刑法对寻衅滋事罪最低法定刑规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及相关量刑指导意见提出的寻衅滋事罪构成犯罪起点刑为一年至二年间,可知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寻衅滋事类犯罪,司法机关呈从严打击态势,所以该起犯罪事实最终量刑应当为有期徒刑。

另一方面,从罪刑均衡处罚原则看,本案中,张某于2016年12月21日成年时期在KTV寻衅滋事犯罪,刑满释放后,又于2022年11月3日再次持械聚众斗殴,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比较大,此次犯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故认定张某为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