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皇冠_皇冠足球比分-官网

图片
当前位置:首页>问政>民意征集
  • 征集主题:

    澳门皇冠:公开征求《海安市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委托行政执法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征集时间:

    2021年10月21日 - 2021年11月10日

  • 征集单位:

    海安市农业农村局

澳门皇冠:公开征求《海安市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委托行政执法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澳门皇冠:公开征求《海安市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委托行政执法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推进澳门皇冠_皇冠足球比分-官网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澳门皇冠:委托区镇街道行使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权的实施意见》(讨论稿),我局起草了《海安市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委托行政执法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21年11月10日前反馈我局。

联系电话:88936190,邮箱h81868611@163.com

附件:海安市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委托行政执法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海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0月21日




海安市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委托行政执法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委托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南通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澳门皇冠:加强全市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通办发〔2020〕26号)和市政府《澳门皇冠:委托区镇行使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权的指导意见》(海政规〔2021〕  号)等规定,结合澳门皇冠_皇冠足球比分-官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职责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实施监督管理,履行法定职责,并将职权范围内的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领域委托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受委托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受委托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同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辖区管理范围内开展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业务时,应当接受市农业农村局的监督指导;

(二)委托执法事项具体由受委托人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

(三)具有两名以上取得《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的正式执法人员;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落实必要的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经费,配备办案所需的农业综合执法基本装备;

(五)受委托人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开展行政执法;

(六)市农业农村局依法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和受委托人应当就委托执法事项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

《行政执法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受委托人必须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对需要检测、检验、鉴定、评估、认定等专门性问题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没有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除此之外,不得再委托其它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和受委托人依法对职责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合理,文书规范。

受委托人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市农业农村局应当指导受委托人补充调查取证,否则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条  市农业农村局和受委托人依法对职责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开展执法和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觉守法。

第七条  受委托人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执法信息共享,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委托人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受委托人分管负责人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受委托人集体讨论,并由受委托人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受委托人分管负责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主动申请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和受委托人应当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按照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条  受委托人在辖区范围内开展农村宅基地日常巡查、检查时,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检查、勘测,通过笔录、录音、拍照、执法记录仪、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设备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第十一条  受委托人对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责令改正或限期整改,及时上报,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一)受委托人发现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通过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拍摄现场照片或使用执法记录仪等初步固定违法事实,当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报市农业农村局;

(二)市农业农村局在三个工作日内经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法制科审核后,报局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

(三)受委托人须对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通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或使用执法记录仪、询问笔录等固定相关事实;

第十二条  立案后,受委托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受委托人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十三条 受委托人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以下证据: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十四条  受委托人依法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受委托人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执法的证据。

第十五条 受委托人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

第十六条 受委托人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

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对违法建设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邀请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或群众代表在场见证,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第十七条 受委托人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必须当场清点,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开具清单,清单由受委托人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各执一份。

第十八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受委托人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第十九条 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受委托人执法人员提交市农业农村局法规科,由法规科会同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进行书面核审。

第二十条 市农业农村局法规科接到执法人员提交的核审材料后,应当登记,并指定具体人员负责核审。

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处罚建议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第二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局法规科会同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对案件核审后,应提出以下书面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建议适当的案件,同意执法人员意见。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建议不当的案件, 建议受委托人执法人员修改。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受委托人执法人员补正。

(四)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受委托人执法人员纠正。

  (五)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按有关规定移送。

第二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局法规科、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与受委托人就有关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时,报请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拟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市农业农村局法规科审核后,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人批准后依法作出,并交受委托人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日内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或听证的,由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经市农业农村局法规科审核后,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批准后依法作出,并交受委托人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日内向受委托人提出陈诉、申辩要求的,受委托人应当立即将材料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法规科应当会同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审核,提出是否采纳的书面意见,报请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市农业农村局或受委托人提出。由受委托人组织听证。 

自《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受委托人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日期、地点;听证一般由受委托人的法制工作机构人员或者受委托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听证结束后,受委托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报市农业农村局法规科会同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审查。

  听证规则由市农业农村局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对受委托人调查的案件组织听证;必要时可以将受委托人调查的案件指定异地组织听证。

第二十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和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统一编号,并盖有市农业农村局的印章。

第三十条  受委托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  受委托人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受委托人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三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受委托人可以邮寄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受委托人可以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调查取证困难等特殊情况六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报经南通市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受委托人及时拟定《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报市农业农村局法规科会同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审核,经负责人批准后,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十日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受委托人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以市农业农村局名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后,受委托人依法组织对违法行为实施强制执行,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十七条  对超出委托权限的违法行为,受委托人应当及时提请市农业农村局等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非农业农村局部门权限的违法行为,受委托人应形成相关材料,以书面形式移交有权限的部门处理;

(二)对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需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受委托人应形成基本违法事实的书面材料,包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案源材料(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举报投诉材料等)、初步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等。移送的案件应经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移送。

第三十八条  受委托人接到群众澳门皇冠: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举报、投诉、信访的,应及时受理。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受委托人直接答复举报人、投诉人或信访人;经核实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职责权限应及时立案调查违法行为,并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澳门皇冠: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举报、投诉、信访的,应及时移交受委托人核实处理。如涉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受委托人应形成相关书面材料、积极答复应诉。

第三十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与受委托人发生职责分工争议的,由双方在对违法行为先予协同处置的前提下,按照统一效能、权责一致、不推诿、不扯皮原则进行协商解决。

无法解决的,提请市司法局进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并按照协调意见办理。

第四十条  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定期组织受委托人执法人员培训学习有关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

第四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局应当依法依规制定委托执法纪律,建立健全委托执法制度,加强对开展具体业务的受委托人的指导和监督。对受委托人的执法人员违反执法纪律规定,超越委托执法权限等违法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局对不能正确行使委托职权的受委托人,可以暂停或者变更委托。

第四十三条  上级部门如有新的澳门皇冠: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规定,且与本办法存在不一致的,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征集稿说明

意见列表
意见 昵称 时间
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