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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门皇冠:公开征求《海安市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征集时间:

    2021年08月23日 - 2021年09月22日

  • 征集单位:

    发改委

澳门皇冠:公开征求《海安市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澳门皇冠:公开征求《海安市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海安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保障电网安全、持久、稳定运行,市发改委牵头起草了《海安市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各界人士可将相关意见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给我们。

征求意见起止日期:2021年8月23日至2021年9月22日。

联系人:缪艳丽;联系电话:88859932;邮箱:hafgw9932@126.com;地址:海安市行政中心1729办公室。

附件:海安市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   

海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8月23日                     

海安市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海安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保障电网安全、持久、稳定运行,不断满足经济发展用电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江苏省电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海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明确了电力设施与临近燃气管网、铁路沿线、广告牌等的安全距离;明确了临近电力线路设备建设项目现场勘察、施工许可、过程监督的工作流程;明确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存量隐患治理、增量风险严控的通道保护措施;明确电力建设规划保护要求;明确了电网故障的责任处置。

第三条  电力设施保护区是为了保证电网安全运行和保障可靠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包括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江河电缆保护区、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以及变电站等生产场所保护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或未经审批进行工程项目建设。

第四条  建立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组,市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市发改委主任、应急管理局局长、供电公司总经理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发改委、应急管理局、供电公司、住建局、建管局、资源规划局、交运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以及各区镇分管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具体负责全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各区镇明确承担电力设施保护的内设机构,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第五条  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组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通报当前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状况,分析建设工程安全报监情况、电力设施保护区通道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研究确定考核奖惩事项,协调解决存在问题,部署下阶段工作。

第六条  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供电公司有权劝阻制止、责成消除影响、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必要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立案处理,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二章  安全距离

第七条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为:

(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二)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入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四)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第八条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线路保护区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一定距离,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154-33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1000千伏,30米。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地下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九条  电力线路设备与其他管道、道路、建筑物等设施必须保证相应的安全距离,按“孰先”原则办理;同时建设的各类设施必须按相应的安全距离规定设计并施工,否则由供电公司责成责任方整改合规后方可给予正式供电。特殊情况确无法保证安全距离的,必须事先征得供电公司同意并采取可靠安全补救措施方可开工建设。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的安全距离见附件1。

第三章  安全报监

第十条  为保障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澳门皇冠_皇冠足球比分-官网境内凡临近电力线路设备的基建项目及桥梁道路、市政绿化等建设工程,全面实施建设工程电力设施保护安全报监制度。

第十一条  市属部门(含市属国企)工程项目由业主单位统一扎口履行报监手续,其他各区镇工程项目(含地方企事业、个人)由所属区镇统一扎口履行报监手续。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电力设施保护安全报监工作流程图见附件2,具体要求如下:

(一)填报《电力设施保护安全报监表》(附件3),凭相关部门许可文件、施工方案、施工图纸等材料,由业主单位或所属区镇在供电公司办理电力设施保护安全审批手续。

(二)供电公司进行现场勘察,对确需临近电力线路施工的,由供电公司线路运维人员参加技术交底,合理确定施工方案。

(三)《电力设施保护安全报监表》报电力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安全报监)。

(四)业主单位按规定办理建设施工许可相关手续。

(五)业主单位根据供电公司要求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安全措施后,开始现场施工。

(六)供电公司现场检查电力设施保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关键施工环节由供电公司技术人员现场监护指挥,确保施工人员安全、电力资产安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或问题,报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并责成整改。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区镇要严格按流程落实安全报监工作,加强隐患源头管控,注重日常管理和监督,积极预防和化解矛盾,形成良好的常态化管理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建设工程造成电力设施破坏情况的发生。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局和属地区镇、街道要前移管控关口,在项目批复、扶植资金审批、土地流转合同签订等环节充分考虑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要求,加强与供电部门的沟通,严格落实《江苏省电力条例》及《南通市澳门皇冠:加强电力设施周边塑料大棚安全管理工作的函》相关规定,加强对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及变电站围墙外缘300米范围内的新建大棚的审核把关工作,从源头上消除塑料大棚对电力设施造成安全隐患的风险。

第四章  通道保护

第十五条  根据《江苏省电力条例》,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缘三百米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范围内(以下简称电力设施周边通道),不得堆放杂物、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垃圾,放飞风筝或者其他空中漂移物以及未采取有效固定措施安装敷设塑料(金属)薄膜、驱鸟飘带、彩钢瓦等遮盖物。

第十六条  各区镇落实通道保护属地管理责任;农业农村局、城管局、住建局、交运局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协同电力管理部门、供电公司等,加强电力设施周边通道的安全管理;供电公司要建立健全电力设施外部运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督办、销号等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各区镇要按照“严禁增量、整改存量、限高加固、规范安全”的总体原则,切实做好电力设施周边塑料大棚、广告牌、彩钢瓦建筑、垃圾集中堆放区、废旧物资回收站点,以及通道下方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堆砌抬高地面高程和需用吊车搬运的物件等风险隐患安全管理。

(一)保护区内严格禁止新增塑料大棚、堆场等隐患点,特殊情况新建其他建筑物必须要履行报监手续,经供电公司参加现场勘察并同意方可开工建设。

(二)开展存量问题专项清理活动,宜采取堆场迁建、到期土地停止流转、转产非大棚产业、搬迁重建等形式积极消除安全风险隐患。

(三)确因各种因素形成的遗留问题短期内无法彻底清除的,供电公司要对相关产权人开展隐患告知,指导督促产权人及相关方落实有效限高措施,大棚采取增设地锚、加强绑扎等可靠的加固措施,堆场采取现场安装警示牌、吊车和泵车作业通知供电公司现场值守的措施,并在每次台风等恶劣天气来临前进行特巡加固,确保海安电网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区通道隐患动态摸排机制,供电公司会同区镇街道每月填报排查整改台账,重点对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及变电站围墙外缘300米范围内的存量塑料大棚、垃圾集中堆放区、废旧物资回收站点、通道下方堆放物品等进行全面摸排,并逐一建立台账,做到一患一档,落实闭环管理。

第十九条  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机制。重大安全隐患由供电公司根据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实际情况现场调查取证,会同电力主管部门共同认定,报市安委办挂牌督办。

第二十条  电力线路与市政绿化共用通道的,市政绿化改植低矮灌木,短期无法改植的,由住建部门、供电公司共同确认后可暂缓改植,但须采取定期修剪措施确保安全。具体由供电公司提出需求,住建部门或业主单位负责修剪,相关要求根据《江苏省电力条例》规定执行。

第五章  电力建设规划保护

第二十一条  电力主管部门牵头,供电公司积极配合修编电力发展和建设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变电所、输配电线路电力专项规划要预留和保护好电力建设用地和通道,属地区镇做好保护工作,控制电力设施周围的用地和建设。

第二十三条  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电力用地的规划控制,妨碍电力规划的建设项目,如新增建筑、绿化、临时设施等未经电力管理部门认可的建设项目和未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施工作业安全措施的建设项目,不予施工许可。

第二十四条  对于电力建设工程需要跨道路预埋电缆排管等的项目,市政建设时需统筹考虑,避免后期重复施工破坏路面。

第二十五条  若发现在电力规划范围内有建设项目施工作业,各属地区镇要及时向电力管理部门汇报。

第二十六条  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问题,属地区镇积极支持协助处理。

第六章  宣传培训

第二十七条供电公司应结合季节性防范外力破坏工作,以平面媒体宣传、公共场所文艺演出、短信宣传平台、微信有奖举报平台等喜闻乐见的形式,通过多维度、多层次开展电力设施保护日常宣传、集中宣传、专题宣传,提高社会群众、相关企业和重点人员、新闻媒体以及政府机构的依法护电意识,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电网安全运行的良好环境,全面压降外力破坏电力设施事件。

第二十八条  宣传重点内容

(一)《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江苏省电力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款。

(二)破坏电力设施对社会生产、人民生活以及电网安全运行的危害性,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外力过失损坏电力设施案例。

(三)辨识及防范车辆碰线、钓鱼触电、异物挂线、超高树木、航拍直升机(无人机)以及铁塔周边挖堆土、防范人身触电伤害等安全知识。

第二十九条  宣传重点对象: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人员、工程车辆驾驶人、居民群众;建设施工企业、混凝土公司负责人,工程车辆管理者;塑料大棚所有者和管理者、鱼塘主、垂钓者、风筝爱好者、孔明灯制作和施放者、航拍爱好者、高秆植物所有者或管理者;外破危险源多发区域、废旧收购站点;政府部门、新闻媒体;巡线外包单位相关人员等。

第七章  电网故障责任处置

第三十条  电网故障包括电网减供负荷、电网稳定破坏、电能质量降低、电网安全水平降低、交流系统故障、直流系统故障、二次系统故障、电源故障、重要用户停电等。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各区镇应根据“超前防范、迅速妥当、减少损失、有效打击”的工作原则,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共同做好电网故障的事前防范和事后处置工作。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如下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缘三百米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范围内,堆放杂物、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垃圾,放飞风筝或者其他空中漂移物以及未采取有效固定措施安装敷设塑料(金属)薄膜、驱鸟飘带、彩钢瓦等遮盖物。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搭建临时设施;围建、侵占电力设施,垂钓或者组织、经营垂钓活动。

(三)在火力发电设施水工建筑物周围一百米的水域内游泳、划船,以及捕鱼、炸鱼等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行为。

(四)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在电缆竖井、电缆沟道中堆放杂物、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垃圾,擅自在电缆沟道中施放各类缆线。

(六)排放导电性粉尘、腐蚀性气体等造成电力设施损害。

(七)堆砌、填埋、取土导致电力设施埋设深度改变,或者在架空电力线路下堆砌物体、抬高地面高程、增加建筑物(构筑物)高度导致安全距离不足。

(八)擅自打开或者损坏电力设施箱门、电缆盖板、井盖。

(九)破坏、侵入电力工控系统网络、电力信息网络,干扰信息网络正常功能,窃取、泄露供电公司和用户网络数据。

(十)擅自攀爬电力设施,或者擅自在架空电力杆、塔等电力设施上搭挂各类缆线、广告牌等外挂装置。

(十一)以封堵、拆卸等方式破坏与电力生产运行有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道等设施。

(十二)未建立健全电力运行管理规章制度,未对供电公司查见的用电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十三)未选用合格的电气设备并委托有资质的承装承修承试单位进行内部电气设备安装。

(十四)未按周期对电力线路、电气设备和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进行试验、校验、维保。

(十五)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选用不合格电气设备或未及时更换处置问题电气设备,导致用户变压器等电气设备过载、烧毁,引发火灾事故,引起公用供电线路过载、故障,危及公共电网安全运行。

(十六)法律、法规禁止危害电力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故障处置

故障或事故调查组(供电公司)在故障(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组织现场调查,收集证据,形成报告。肇事或相关单位、个人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应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或其他有权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拒绝供电公司劝阻而引发外力损坏电力设施事故。

(二)肇事逃逸。

(三)伪装故障现场,故意给供电公司查找故障点设置障碍,造成恢复供电时间拖延。

(四)肇事单位或肇事人拒不承担事故责任。

第三十五条  故障(事故)发生后,供电公司应立即中断相关用户供电,直至引发故障(事故)的异常情况、不安全因素消失或有效整改处置结束方可恢复供电,相关单位或人员不配合调查、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不得恢复供电。

第三十六条  因交通事故或机械事故引发故障(事故)的,相关执法机关应按规扣押肇事车辆或机械,直至故障(事故)调查处理结束、赔偿到位,不得以简易程序直接放行。加大力度严厉打击肇事逃逸、盗窃电力设施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发生以上人员责任引起的电网故障,若不涉及上级管理单位组织调查,重大故障或事故由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组组织调查,一般故障或事故由供电公司组织调查。

第三十八条  因人员责任电网故障造成的停电损失包括电量损失费和修复费,由肇事方赔偿给供电公司。给第三方客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肇事方自行解决。费用补偿标准见附件4.

第三十九条  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调查后,调查组(供电公司)应做好案件(故障)总结、归档工作,一案一档。档案包括证据资料、索赔清单、索赔情况、纠正措施等,报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组留存。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各区镇经济社会目标责任书考核,考核细则按年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应急管理局、供电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的安全距离标准

表1:电缆与管道、道路、构筑物等相互间容许最小净距(单位:米)

电缆直埋敷设时的配置情况

平行

交叉

不同使用部门的电缆间

0.5

0.5

热管道(管沟) 

2.0

0.5

油管道(管沟)

1.0

0.5

易燃气管道

1.0

0.5

其它管道(管沟)

0.5

0.5

铁路路轨

3.0

1.0

电气化铁路路轨

交  流

3.0

1.0

直  流

10.

1.0

公路

1.5

-

树木主干

0.7

-

1kV以下架空线电杆

1.0

1kV以上架空线杆塔基础

4.0

-

建筑物基础(边线)

0.6

排水沟

1.0

-

注:①电缆与公路、建筑物、排水沟平行的净距,当情况特殊时可酌减,最多减

少一半値;

②当电缆穿管或者与其它管道有隔板分隔时,交叉距离可减为0.25米,热力管沟、

不同使用部门的电缆间平行距离可减为0.1米。

表2:电力设施与铁路、公路的安全距离(单位:米)

序号

内     容

电压等级(kV

10kV架空绝缘线

10 kV裸线

35kV

110kV

220kV

500kV

1000kV

1

导线与公路最小垂直距离

[在最大计算弧垂(40℃气温时)情况下]

7.0

7.0

7.0

7.0

8.0

14.0

25.0

2

与公路最小水平距离

(杆塔外缘至路基边缘)

开阔地区

0.5

0.5

交叉(8m)平行(杆高)

交叉(8m)平行(杆高)

交叉(8m)平行(杆高)

交叉(8m)平行(杆高)

交叉(15m)平行(杆高)

路径受限制地区

0.5

0.5

5

5

5

8

交叉(15m)平行(13m)

市区内

0.5

0.5

0.5

0.5

0.5

-

-

4

导线与电气化铁路最小垂直距离

[在最大计算弧垂(40℃气温时)情况下]

平原地区入地

平原地区入地

11.5

11.5

12.5

16.0

25.0

4

导线与铁路最小垂直距离

[在最大计算弧垂(40℃气温时)情况下]

7.5

7.5

7.5

7.5

8.5

14.0

25.0

5

导线与铁路最小水平距离

(杆塔外缘至轨道中心)

交叉

5

5

30

杆高+3.1m

杆高+3.1m

杆高+3.1m

杆高+3.1m

平行

杆高+3m

杆高+3m

杆高+3m

杆高+3.1m

杆高+3.1m

杆高+3.1m

杆高+3.1m

表3:电力设施与建筑物(广告牌)的安全距离(单位:米)

序号

内     容

电压等级(kV)

10kV架空绝缘线

10kV裸线

35kV

110kV

220kV

500kV

1000kV

11

导线与建筑物最小垂直距离

2.5

3.0

4.0

5.0

8.0

9

15.5

32

边导线与建筑物最小水平距离

0.75

1.5

3.5(根据新运规)

4.0

7.5

8.5

15

表4: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的安全距离(单位:米)

序号

内     容

电压等级(kV)

10kV架空绝缘线

10kV裸线

35kV

110kV

220kV

500kV

1000kV

导线与地面最小距离

[在最大计算弧垂(40℃气温时)情况下]

居民区

6.5

6.5

7.0

7.0

7.5

14.0

25.0

22

非居民区

5.5

5.5

6.0

6.0

6.5

11.0

21.0

3

导线与树木最小垂直距离

[在最大计算弧垂(40℃气温时)情况下]

0.8

3

4

4

4.5

7.0

13.0

4

边导线与树木最小净空距离(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

1.0

3

3.5

3.5

4

7

10

5

与弱电线路水平距离(路径受限制地区、边导线间距)

2

2

3

4

5

8

13

6

与弱电线路、其他电力线路最小垂直交跨距离(在最大计算弧垂(40℃气温时)情况下)

2

2

3

3

4

8.5

16

7

多回路杆塔不同回路导线最小水平距离(最大风偏)

0.5

1

3

3.5

4

-

-

8

同杆塔架设垂直距离

10KV(下层)

-

0.8

2.0

3.5

-

-

-

10KV绝缘线(下层)

0.5

0.8

2.0

3.0

-

-

-

400V(下层)

1.0

1.2

-

-

-

-

-

9

与通航河流的最小交叉跨越距离(m)

Ⅴ级(焦港河)

12.5+1.5

12.5+1.5

12.5+2

12.5+2

12.5+3

12.5+6

12.5+10

Ⅵ级(通扬河)

9+1.5

9+1.5

9+2

9+2

9+3

9+6

9+10

Ⅶ级

8.5+1.5

8.5+1.5

8.5+2

8.5+2

8.5+3

8.5+6

8.5+10



为最大船舶空载高度加上安全裕度《苏交航(1996)23#文》,计算水位为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在最大计算弧垂(40℃气温时)情况下]

附件2

建设工程电力设施保护安全报监工作流程图


QQ图片20210909152241.png

 


    注:该流程适用于临近电力线路设施的基建项目及桥梁道路、市政绿化等建设工程。

附件3

电力设施保护安全报监表

编号:

公民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联系电话


业主单位

名  称

单位负责人


电话



单位地址


现场负责人


电话


施工单位

名  称

单位负责人


电话



单位地址


施工负责人


电话


扎口报送单位(项目业主单位或所属区镇)


申请作业地点


申请作业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周围电力设施分布情况


申请作业内容


供电公司现场勘察意见及保护方案要求

年  月  日

电力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注:1.申请内容应包括相关部门许可文件、施工方案、施工图纸;

2.市属部门(含市属国企)工程项目由业主单位扎口履行报监手续,其他各区镇工程项目(含地方企事业单位、个人)由所属区镇扎口履行报监手续;

3.本表不够填写可另附附件。

附件4

人员责任致电网故障停电补偿标准

违反本文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引发电网故障(事故),造成的停电损失包括电量损失费和修复费,由肇事方赔偿给供电公司。给第三方客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肇事方自行解决。补偿标准如下:

一、电量损失费的计算

电量损失费(元)=损失负荷(kW)×停电时间(h)×海安市平均电价(元/kWh)

其中,损失负荷及停电时间计算标准如下:

1.损失负荷

(1)当全网负荷损失超过跳闸线路负荷损失时,以全网损失负荷计算;否则,以线路跳闸前负荷为基数,参考最近某日负荷预测曲线计算。

(2)受损电力设施虽经抢修可以临时送电,如需二次停电方可修复的,需计算二次停电电量损失,损失负荷可参照该线路本月平均负荷。

2.停电时间

以实际停电时间计算。若受损设施需再次停电修复的,二次停电修复时间根据工程量估算。

二、修复费用的计算

修复费用的定额标准依据现行《全国统一电力工程定额标准》和江苏省地方有关定额标准核算。如设备一次抢修达不到原健康状态,需二次修复的,应计算二次修复费用。

修复费用=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验费+短路电流造成的其它主设备修复损失费+其它费用+间接费用。

1.人工费:由实际参与本次抢修的调度、运行、检修等人员费用组成。如遇超时、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分别按日工资的150%、200%、300%计算。

2.材料费:包括本次事故中损坏的需要更换的线缆设备、变电设备、调度通信设备材料的购置费,按市场价格或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3.机械费:根据实际参与本次抢修和事故处理的运行、检修和管理部门所使用的车辆、施工机械台班计算。

4.试验费:包括相应的线缆设备、变电一二次设备的试验费。

5.短路电流造成的其它主设备修复损失费:事故引发的短路电流会直接影响受冲击的断路器、变压器等设备的使用寿命。一次短路电流冲击造成的设备修复损失费根据设备的使用说明书、运行规程分摊,一般按照设备原值的三十分之一进行计算。

6.其它费用:因抢修电力设施而发生的发电车、青苗赔偿、交通安全措施、环境污染、路面开挖修复、土建施工、临时设施搭设等费用组成。

7.间接费用:包括检修(施工)单位的管理费、利润和税金。


征集稿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近年来,电力设施遭人为破坏的事件时有发生,2020年1月以来,澳门皇冠_皇冠足球比分-官网共发生输配电线路外破15起,其中施工外破12起,车辆撞杆2起,电缆盗窃1起,上述故障造成电网跳闸,严重影响电力供应。《海安市电力设施保护办法》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结合海安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细化工作要求,促进各方明责知责、依法履责,以构建统一领导、依法监管和责任明确的电力设施保护体系。 二、制定依据 1.《江苏省电力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3号,2020年1月9日发布,2020年5月1日实施。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9号,1998年1月7日发布,1998年1月7日实施。 三、主要内容 全文共七章四十二条,分为总则、电力设施保护范围、电力设施保护监管、电力建设规划保护、宣传培训、外力损坏电力设施事故处置、附则。第一章总则,主要说明了办法制定的依据、目的、适用范围、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构成、职责及工作机制。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范围,详细说明了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的安全距离,同时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监管,规定了澳门皇冠_皇冠足球比分-官网境内凡临近电力线路设备的基建项目及桥梁道路、市政绿化等建设工程,全面实施安全报监制度。明确了电力设施周边保护通道的范围,以及各类通道隐患处置原则。第四章电力建设规划保护,提出要加强电力用地的规划控制,预留和保护好电力建设用地和通道。第五章宣传培训,要求供电公司结合季节特点,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明确了宣传重点内容、重点对象。第六章外力损坏电力设施事故处置,明确了外力损坏电力设施事故的界定、调查处置流程、相应费用补偿标准及归档要求。第七章附则,明确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各区镇考核,并明确了办法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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