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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12380210/2021-02405 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水资源;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通知
发布机构: 澳门皇冠_皇冠足球比分-官网 文号: 海政规〔2020〕6号
成文日期: 2020-05-28 发布日期: 2020-05-29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澳门皇冠:印发 海安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澳门皇冠:印发 海安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澳门皇冠_皇冠足球比分-官网 发布时间:2020-05-29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海安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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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



海安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现有水利工程防洪、除涝、灌排、节水及航运等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承担防洪、除涝、蓄水、引水、提水、灌排、节水等功能的各类工程及其附属配套设施,包括河道、涵闸、抽水站、堤防、灌区、湖泊等。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全市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建设与管养并重,加大财政投入,落实管理责任,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第四条全面实行河长制,落实河道管理保护地方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部门联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统筹推进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维护河道健康生命和河道公共安全,提升河道综合功能。

第五条鼓励集体、个人和其它组织投资经营管理水利工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鼓励探索多样化的水利工程管理模式,逐步推行水利工程社会化、市场化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市水利局作为全市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和南通市有关水利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实行依法治水,依法管水。

(二)组织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与保护。组织编制水利工程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河道、抽水站、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确权划界。

(三)负责市管以上河道水利工程设施、沿海堤防及岸线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指导市管河道、河口的开发、治理和保护。

(四)编报市属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等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市属水利工程的安全鉴定、更新改造、除险加固工作。

(六)加强水利工程行业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体系建设。

第八条发改、应急管理、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城管、交运、农业农村、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九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除省管水利工程、南通市市管水利工程外,划分为市管水利工程和镇管水利工程。

水利工程名录由市水利局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条为确保工程安全和防汛抢险的需要,水利工程管理的范围如下:

(一)海堤、圩堤的管理范围

1.海堤:海堤的堤顶、坡面、青坎、滩地为管理范围,迎水坡堤脚外200米,背水坡有海堤河的,以海堤河为界(包括整个水面);无海堤河的,堤脚外50米。

2.里下河圩堤:堤顶、坡面、青坎为管理范围,圩外无耕地的,至规划河口线;圩外有耕地的,至坡脚外5米。圩内至坡脚外5米(含集水沟)。

(二)河道的管理范围

1.流域性河道:通榆河的管理范围为水域、滩地以及从规划河口线向外两侧各15米的区域。

2.一级河:焦港河、如海运河、栟茶运河、通扬运河、新通扬运河、北凌河的管理范围为水域、滩地以及从规划河口线向外两侧各15米的区域。

3.二级河:丁堡河、东西红星河、东姜黄河、江海河、沿港河的管理范围为水域、滩地以及从规划河口线向外两侧各10米的区域;南北红星河、长角河、友谊河、滩河、立公河、新古河、曲雅河、春风河、陈家港河的管理范围为水域、滩地以及从规划河口线向外两侧各8米的区域;海溱河、串场河、瓦南河、东塘河、墩北河、戚湾河、胡墩河的管理范围为水域、青坎、外坡面,堤顶及内坡至堤脚外5米的区域。

4.三级及以下河的管理范围为河床、青坎及规划河口线向外两侧各5米的区域,有圩堤的含圩堤的管理范围。

(三)涵闸站管理范围

1.北凌新闸:闸中心线上、下游各500米,河、堤、青坎及外堤脚向外200米滩面均为管理范围。

2.贲家集提水站:站中心线上游200米,下游300米,左右侧各50米。

3.贲家集水利枢纽工程:上首闸闸中心线上游200米,下首闸闸中心线下游500米,左右侧各50米。

4.焦港北闸:上首闸闸中心线上游200米,下首闸闸中心线下游200米,左右侧各50米。

5.丁堡闸:闸中心线上、下游各200米,左右侧各50米。

其余涵闸、抽水站上下游从闸、站中心线起向两侧各100米,左右侧各50米。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其中,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可继续由原单位或个人使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但以上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安全监督,不得进行损害水利工程和设施的任何活动。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按照受益和影响范围的大小,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挡潮海堤、通榆河属省管工程,一级河道属南通市市管工程,受省、南通市水利局委托,由市水利局负责管理;主城区防洪工程、北凌新闸、焦港北闸、贲家集提水站、贲家集水利枢纽工程、丁堡闸及二级河道由市水利局负责管理。

通扬运河沿线水系控制涵闸、新通扬运河沿线水系控制涵闸、红星河沿线控制涵闸、北凌河西段北岸封闭工程、两翼区防洪工程,由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统一调度,分别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

里下河圩堤、三级及以下河道及其它水利工程,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

市管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及市级防汛岁修所需经费,由市水利局向市人民政府编报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级财政统一安排。

镇管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加固、更新,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水利工程的安全警示标识标牌由工程管理单位设置与管护。

第十三条本市境内企事业等单位和个人兴建的水利工程,必须服从市统一规划,兴建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引、排及防洪等要求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

第十四条边界地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使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双方的协议执行。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的水利工程,应当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明确其管理范围,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划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桩和标识牌。

第十六条市水利局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坚持科学管理,加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及时组织除险加固,保证工程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水利工程的规模,按照有关规定,遵循精简高效原则,明确水利工程管理与养护主体,落实管理、养护责任。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明确职责,实行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完好和运行安全。

第十九条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实行责任制度。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水利工程安全负领导责任;水利局对水利工程安全负行业监管责任;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水利工程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排涝畅通。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设施和建筑物的,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应按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工程设施和建筑物的位置和界限应按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改变工程设施和建筑物的使用用途以及工程位置、布局、结构,应当事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加强对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建设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因生产、工作需要,确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和行洪排涝畅通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同步实施防洪影响补偿工程抵消影响。补偿工程完工后,应当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专项验收。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先将建设项目的选址地点、工程规模、结构形式和占地范围,按分级管理权限提出书面申请,具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海堤及通榆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由市水利局签署意见,报南通市水利局核转省水利厅审批。

(二)一级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由市水利局审核,报南通市水利局审批。

(三)市属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由工程管理单位核查并签署意见,报市水利局审批。

(四)二级(含)以下河道及其他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由区镇水利服务站核查并签署意见,报市水利局审批。

经批准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工程,其开工放样和竣工验收均需向审批单位报验,建设过程中接受审批单位监督,并报送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市城区、集镇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造成水域减少的,应当根据所占用水域的面积、容量及其对水域功能的不利影响,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就近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 工程保护

第二十四条为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发挥工程应有的效益,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侵占、损坏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监测等设施。

(二)禁止在海堤、圩堤、河床两岸青坎、渠道上扒口、取土、打井、挖坑、葬坟、建窑、垦种、放牧和毁坏护坡、林木草皮等。

(三)禁止在河、沟、渠等水域炸鱼、毒鱼、电鱼等非法捕捞行为。

(四)禁止在涵闸、抽水站管理范围内擅自摆摊设点、违规停放机动车辆、游泳。

(五)禁止在行洪、除涝、引水河道和渠道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鱼罾、鱼簖或种植高杆植物。

(六)禁止向河道、沟塘、渠道等水域和滩地倾倒垃圾、废渣、农药、石料,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禁止排放的其它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

(七)禁止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盖房、圈围墙、堆放物料、开挖土料、埋设管道和电缆或兴建其它建筑物。在水利工程附近进行生产、建设的爆破活动,不得危害水利工程的安全。

(八)禁止擅自在河道滩地、行洪区圈圩、打坝、建造码头。

(九)禁止拖拉机及其它机动车辆雨后在堤防非硬质化的路面上行驶(防汛需要除外)。

(十)禁止任意平毁和擅自拆除、变卖、转让、出租农田水利工程和设施。

(十一)禁止其它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危害防洪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和破坏水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河道的开发利用必须服从防洪除涝的总体规划,其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发利用项目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权限事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发利用项目事先需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沿海滩涂的开发利用涉及海堤和挡潮闸下游港道管理范围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海岸带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市水利局应当根据河道分级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河道保护等相关规划。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城管、交运、农业农村、供电等主管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的,应当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工业、农业和其他由水利工程提供水源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并按照国家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付水费。

第二十八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和管理,定期组织检查、维修、养护,确保工程设施完好。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应当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工作的监督,督促负责运行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履行运行维护责任。

第二十九条河道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综合治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三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填堵或者改变原有的防洪排涝体系,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的,按照管理权限,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海堤、圩堤堤顶道路硬质化工程。

第三十二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禁止或者限制通行的堤顶道路以及水闸、抽水站交通桥上设置限高杆、隔离杆等管理标志,避免车辆对水利工程的损坏。

确需利用堤顶以及水闸、抽水站交通桥兼作道路的,应当经过技术论证,不得危及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相关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断防汛通道。

第三十三条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以水利工程为依托,根据其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对可以开展观光、娱乐、休闲、度假或者科普、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区域,建设水利风景区,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四条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水利工程,按照其原有的功能、建筑特点和历史风貌,加强管理和保护。

第五章 防洪与清障

第三十五条 防汛抗洪清障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第三十六条 骨干河道的水情调度方案或指令由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审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阻挠以上方案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防洪除涝工程和河道综合开发利用,由水利、交运、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防洪除涝的要求,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危害水利工程安全和影响防洪抢险的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各类建筑物,在险工险段或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地段,应限期拆除;其它地段,应结合城镇规划、河道整治和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分期、分批予以拆除。

第三十九条行洪、排涝、送水河道中阻碍行水的圈堤、坝埂、矿渣、芦苇等障碍物,应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防旱指挥部责令设障者限期予以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承担全部费用。

未按防洪标准设计,严重壅水、阻水的码头、桥梁等建筑物和跨河工程设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提出处理意见,责令原建设、使用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防洪要求重新改建或拆除。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第四十条 防汛期间,在超过警戒水位河道内行驶的船舶和在堤防上行驶的车辆以及生产、施工作业等活动,必须服从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水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海安县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海政发﹝2005﹞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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