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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市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来源: 澳门皇冠_皇冠足球比分-官网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4-03 字体:[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完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机制,及时、规范处置各类群体性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切实维护澳门皇冠_皇冠足球比分-官网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范围内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涉及暴乱、动乱或严重骚乱的应对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群体性事件主要包括下列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行为,以及造成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行为:

(1)聚众冲击、围堵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等重要目标的;

(2)聚众堵塞铁路、高速公路及重要交通枢纽的;

(3)聚众阻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施工的;

(4)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的;

(5)罢工、罢课,违法聚众上访、请愿,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引起跨地区、跨行业连锁反应的;

(6)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宗教活动;

(7)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大规模事件;

(8)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械斗及打、砸、抢、烧事件;

(9)重大文体、商贸活动中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0)敌对势力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策划的大规模非法聚集活动;

(11)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或行为。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岗位责任制。

(2)预防为主,化解矛盾。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及时消除群体性事件诱因,从源头上防止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力争将事件控制在萌芽状态、控制在基层。

(3)依法处置,防止激化。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处置,自觉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注重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手段和宣传、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群体性事件,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武器警戒,加强说服教育,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发生暴力行为或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防止违法犯罪行为,尽快平息事态。

(4)快速反应,相互配合。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应根据现场情况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应急工作责任制。各区镇、各部门、各单位要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并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等各环节的紧密衔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事态。

(5)加强教育,正确引导。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工作贯彻整个过程。通过新闻媒体、现场广播、印发通告等方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群众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合法、正当渠道和方式反映问题。群体性事件一般不公开报道,确需报道的,要统一部署,组织好信息发布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

市委、市政府成立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2.1.1市应急指挥部组成

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时由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各区镇和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2.1.2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事件处置工作;

(2)确定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及具体分工;

(3)研究、制定事件处置措施,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单位实施并加强监督;

(4)研究、制定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2.1.3成员单位职责

制定本部门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参与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决策,并根据本部门职责具体负责有关工作的开展。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2)市发改委参与处置因政府投资及其他重大项目、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宏观调控政策出台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3)市公安局负责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维护群体性事件现场的治安、交通秩序,依法处置事件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协同市信访局做好群体性事件的情报信息工作。

(4)市教体局参与处置学生、教职员工参与的或教育系统内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负责指导做好参与事件学生、教职员工的教育、疏导工作。

(5)市委统战部(民宗局)参与处置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群众、信教群众的教育、疏导和劝解工作。

(6)市农业农村局参与处置因规划调整、农村干部以及农民负担、土地承包、农业结构调整等引起的群体性事件。

(7)市纪委监委对有关部门在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中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纪违法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开展调查,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者的责任。

(8)市民政局参与处置经民政登记的民间组织参与的群体性事件,负责因村委会选举、村务不公开等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调处工作。

(9)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参与处置因军转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0)市司法局负责律师、人民调解组织、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参与群体性事件的调处工作,负责协调解决有关行政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遇到的有关行政执法的政策法律问题。

(11)市财政局负责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的经费保障,参与处置因财政政策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2)市人社局参与处置因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因劳动和社会保障、工资待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3)市自然资源局参与处置因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矿产权属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4)市住建局参与处置因城市房屋拆迁、改造、违章搭建、拖欠工程款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5)市交运局参与处置因公路、桥梁和水运交通、出租车经营管理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6)市水利局参与处置因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旱灾害、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7)市农业农村局参与处置因耕地、渔场使用权属、道路林木绿化、农药、种子、化肥、新技术推广、农垦经营问题以及林业管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8)市商务局参与处置因商务活动、招商引资、出国劳务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9)市文广旅局参与处置因文化活动、旅游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20)市卫健委参与处置因医疗、公共卫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负责组织协调群体性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医疗卫生技术支持;参与处置因人口与计划生育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21)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处置因环境保护、污染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22)市城管局参与处置因城市管理、物业管理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23)市融媒体中心参与处置因广播影视节目相关内容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24)市市场监管局参与处置因工商行政管理、制假、造假等违法犯罪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25)市应急管理局参与处置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26)市外办参与处置涉外群体性事件,负责群体性事件处置中的有关外事协调工作。

(27)市信访局参与处置因信访突出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28)市国资办参与处置因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29)市国安办负责组织国家安全机关发现和搜集境外反华势力、间谍情报机关、各种敌对势力在幕后策划指挥、宣传煽动、插手利用群体性事件的相关情报信息,并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侦查工作。

    (30)市金融监管局负责参与处置因金融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31)武警中队参与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32)市交运局、铁路派出所参与处置拦截列车、冲击火车站等群体性事件。

(33)市总工会了解、掌握有关动态信息、协助有关单位处置群体性事件。

(34)市供销总社参与处置供销系统及其原企业改制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或根据市总指挥部安排,积极承担相应的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任务。

 2.2 处置群体性事件现场应急指挥组

 2.2.1群体性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区镇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区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成员为有关部门负责人。发生跨区群体性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确定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设置地点及负责人。

其中,聚众冲击、围堵党政军机关、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等重要警卫目标的,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信访局、市卫健委等有关部门,事件涉及单位及主管部门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聚众堵塞铁路、高速公路及重要交通枢纽的,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信访局、市卫健委、市交运局、铁路派出所等有关部门,事件涉及单位及主管部门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聚众阻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施工的,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信访局、市卫健委等有关部门,事件涉及单位及主管部门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的,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信访局、市卫健委等有关部门,事件涉及单位及主管部门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罢工、罢课,违法聚众上访、请愿,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的,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信访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事件涉及单位及主管部门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宗教活动的,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健委、市信访局、市委统战部(民宗局)、等有关部门,事件涉及单位及主管部门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发生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大规模事件的,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健委、市信访局、市委统战部(民宗局)、市国安局等有关部门,事件涉及单位及主管部门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发生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械斗及打、砸、抢、烧事件的,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健委、市信访局、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事件涉及单位及主管部门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在重大文体、商贸活动中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健委、市信访局、市文广旅局、市教体局、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事件涉及单位及主管部门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发生敌对势力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策划的大规模非法聚集活动的,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健委、市信访局、市国安局等有关部门,事件涉及单位及主管部门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群体性事件现场指挥部负责事件处置前工作部署、下达现场处置指令,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处置工作,做好应急和增援准备;全面掌握事态发生发展,及时报告情况,提出具体处置建议,根据上级指挥机构指示,组织现场善后处置。

 2.3群体性事件处置任务分工

 2.3.1事发地党委、政府主要任务:

(1)组织协调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统一调配相关部门的人员、交通工具、通信工具、装备器械以及其他应急救援物资等,决定重大处置措施。

(2)指令相关职能部门快速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3)主要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了解相关情况,提出解决方案,面对面地做好群众工作,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冲突,尽快平息事态。

(4)异地聚集的,群众来源地党委、政府应做好本地稳控工作,并成立工作组赴现场开展疏导、化解和接返工作;事发地党委、政府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教育和送返工作,不得推诿。

 2.3.2事件涉及部门、单位的主要任务:

(1)主要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工作,教育、引导当事群众通过合法、合理的渠道反映诉求,通过合法手段和途径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

(2)主要负责人直接与当事群众代表对话,控制现场局势,确保不发生更大规模事件。

(3)对当事群众提出的合理诉求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快速化解矛盾。

 2.3.3公安机关主要任务:

坚决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现场稳控有序。

(1)迅速采取有效管控措施,控制现场发展事态,对重点区域实施现场管制。

(2)采取严密措施,切实有效维护现场及周边治安、交通秩序,清理、疏散现场及周边滞留的无关人员。

(3)在党政军机关等重点要害部位周边设置防护圈,防止受到冲击破坏。

(4)保障现场工作人员人身绝对安全,通过现场法制宣传,教育疏导,劝离相关人员,严密监控事态发展。

(5)搜集并固定事件发生现场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坚决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借机捣乱、破坏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防及预警信息收集

各区镇、市各部门、单位要制定针对群体性事件的有效的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建立高效、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建立网络舆情监测队伍,加强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掌握和研判,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对可能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特别是苗头性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通过定期开展不稳定因素的排查、网上监控等方法,及时发现和掌握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倾向性问题;对存在不稳定因素的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要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明确及时化解、消除隐患的要求;要特别强化情报信息工作,扩大信息收集的范围,增强信息分析的深度和广度,提高信息传报的效率,报送信息必须及时、客观、全面、准确,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

3.1.1预警信息

(1)出现不稳定事端和群体性事件苗头,但尚处在酝酿过程中的。

(2)聚众上访尚未发生堵门、堵路、拦截车辆、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严重影响交通、治安秩序或党政机关工作秩序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3)发生在单位内部表达共同意愿的聚集事件,尚未发生行凶伤人、扣押有关人员或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的。

(4)网上作反动宣传,煽动群体性事件的。

(5)其他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尚未出现过激行为、可以现场开展工作、化解矛盾的群体性行为。

3.2预警行动

各区镇、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并向市总指挥部及时汇报。

3.2.1情况属实的:迅速上报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各自应急预案,并考虑事件可能的方式、规模、影响,立即拟定相应的工作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将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根据现场情况,视情安排人员、物资和装备待命随时准备赶赴现场,防止事态扩大。

3.2.2情况不能迅速核实的:市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通过各类渠道进行核查,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政府。

3.3 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市群体性事件预警网络。市总指挥部设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群体性事件的预警监测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相应的应急办,配备专职人员开展预警监测工作。通过110报警系统及互联网,及时收集群体性事件信息,实现信息传递高效、快捷;确保预警系统和应急响应系统反应快速,处置及时。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事件紧迫程度、形成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发展蔓延的趋势等划分为四个等级:

3.4.1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区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以上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停工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校内聚集事件失控,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全市范围或跨县(市)区范围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事件;

(10)其他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3.4.2重大群体性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群体性事件:

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3)学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学校其他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水资源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造成严重后果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市或跨行业影响社会稳定连锁反应,或造成较严重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升级的群体性事件;

(8)其他重大群体性事件。

    3.4.3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在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人以上100人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的事件;

(3)已引发跨地区、跨行业影响社会稳定及连锁反应的事件;

(4)死亡3人以下、受伤人数在10人以下的事件;

(5)其他较大群体性事件。

    3.4.4一般群体性事件(Ⅳ级)

(1)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2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在重大活动、敏感时期聚集人数达10人以上100人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的事件;

(3)一次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的有组织的械斗、冲突事件;

(4)一次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公开聚集的非法宗教活动;

(5)其他一般群体性事件。

3.4.5其它群体性事件按一般群体性事件处置。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I级)、重大群体性事件(II级)发生后,市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市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迅速启动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4.1.2较大群体性事件(III级)及一般群体性事件(Ⅳ级)发生后,市应急处置指挥中心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和市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同时启动各自预案。

4.2信息共享与处理

 4.2.1报告制度

(1)信息采取分级报送的原则。特别重大、重大群体性事件信息,区镇和各部门应立即上报市委、市政府,最迟不超过2小时,市政府立即依程序逐级报告,同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2)市各有关部门、区镇党委或政府应及时派员赴现场处置,核查、了解、研究并续报有关信息。

(3)信息收集和报送应做到及时、客观、全面、准确。

(4)信息报送内容: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事件的经过、参与人员数量和估计的人员伤亡数、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发生的原因分析,事件发展趋势的分析、预测,事件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5)信息报送形式:可通过电话口头初报,随后采用传真、计算机网络等载体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现场音像资料。

     4.2.2联络及信息发布

(1)严格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以及中央、国家、省、市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群体性事件一般不公开报道,必要时,按程序报批后公开报道,或者经批准由有关主要媒体作适当报道,引导舆论。

(2)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遵守纪律的原则。对歪曲性报道或造谣攻击及网上炒作,及时组织有针对性的驳斥和澄清,正确引导舆论、以正视听。

4.3 通讯

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各区镇、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保持通讯联络及有关信息系统网络畅通,明确主要联络和信息系统维护人员、专用电话和备用电话。

4.4 现场处置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到位、应急处置人员进入事发现场后,按照职责分工迅速投入处置工作。

 4.4.1事发地党委及政府的主要任务:

(1)统一组织领导事件现场的处置工作,统一调用有关部门的人员、交通工具、通信工具、装备器械和其他物资等资源,决定重大处置措施。

(2)指令有关职能部门到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3)主要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了解引发事件的起因和有关情况,提出工作方案,直接指挥现场处置工作,并带头与有关部门的负责人面对面地做好群众工作,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尽快平息事态。

(4)对群众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责成有关职能部门限期研究解决;对确因决策失误或工作不力而侵害群众利益的,据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做好劝解工作,讲清道理,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引导和教育群众知法守法。

(5)异地聚集的,群众来源地党委或政府应当劝阻本行政区域内的群众不要再异地聚集,并指派有关负责人率领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疏导、化解和接返工作。事发地党委和政府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教育和送返工作,不得推诿。

 4.4.2事件涉及部门、单位的主要任务:

(1)主要负责人迅速赶到现场开展疏导、劝解工作,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渠道及正当的申诉方式,通过合法手段和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2)主要负责人直接与群众代表对话疏导。

(3)迅速研究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提出解决方案,努力化解矛盾。

 4.4.3公安机关根据党委、政府决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采取严密措施,切实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交通秩序。

(2)依法迅速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现场事态的发展。

(3)保护党政军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4)搜集并固定事件发生现场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

(5)适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社会秩序;采取强制措施前,应向现场人员明示告知。

(6)对事件中违法犯罪的人员以及插手事件的敌对分子,要依法严厉打击。

(7)必要时可按有关程序调动武警中队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

4.5应急结束

事态得到控制,事件参与人员全部散去,次生、衍生事件危害已被基本消除后,由现场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结束建议,经总指挥部批准,解除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协调市各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党委、政府,及时开展对群体性事件中伤亡群众的救治及其他善后处理工作,积极恢复当地社会秩序。事件平息后,事发地党委、政府要继续做好群众工作,对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解决到位,消除可能导致事件反复的不安定因素,进一步做好化解工作,并加强跟踪和督查,防止事件反复。

 5.2后期评估

应急预案实施结束后,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要会同参加处置的相关单位,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开展事件的损失评估工作,认真剖析引发事件的原因和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并形成专门报告上报市委、市政府。

 5.3事后总结

根据事件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事发地党委、政府和参与事件处置的有关部门应提出整改措施,修改完善各自预案。视情提出修改或补充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建议。

(1)配合市有关部门及时开展对群体性事件中伤亡群众的救治及其他善后处理工作,积极恢复社会秩序;

(2)配合市有关部门尽快消除可能导致事件反复的不安定因素,进一步做好化解工作;

(3)认真剖析引发事件的原因和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并形成专门报告上报。

 6 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并落实群体性事件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各有关部门、单位已有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6.1.2通信保障

要建立适应和满足应急指挥工作需要的先进实用的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将各种现代通信技术手段应用于应急指挥工作,为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物资保障

区镇、各部门、各单位应配备相应群体性事件处置装备,公安机关应配备必要的武器警械、防暴等特殊装备,消防部门应配备照明、灭火等设备、器材。

6.2.2经费保障

预防和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及疏散、安置参与人员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6.2.3队伍保障

各区镇应组建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属地公安民警、民兵、医疗卫生人员及有关专家等组成。

6.2.4装备保障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立足于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严重事态,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装备保障工作,优先解决处置工作中的急需装备,加强装备器材的维护、更新,始终保持装备性能良好。同时应建立、健全管理使用制度,提高装备的综合利用效能。

6.3 培训保障

积极开展应对群体性事件现场指挥人员及队伍的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提高各单位协同处置、合成作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增强群体性事件的预警、预防能力,逐步形成完善、规范的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机制。强化公安机关、武警中队等专业处置力量的培训工作。

7 附则

7.1奖励和责任

对在报告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文件等规定给予记功、受奖。对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为维护国家形象,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上报,追认烈士,并按照规定对家属进行抚恤。报告和处置过程中因玩忽职守、临阵脱逃或处置不当,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责任。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7.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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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