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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来源: 澳门皇冠_皇冠足球比分-官网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4-01 字体:[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地
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维护社会的安定和正常秩序,结合澳门皇冠_皇冠足球比分-官网实际,制定特种
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
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澳门皇冠:特大
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特大
事故应急预案》《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安
全生产条例》《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
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和《海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
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海安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的
应急救援,主要包括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
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事故的应急救援。

本预案同时适用于相关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
修理、经营、使用、检验和检测以及担负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
援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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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
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
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
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
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2 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
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
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或造成特别重大影
响和损失的事故。

2.2 重大事故(Ⅱ级)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
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以上1
亿元以下,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
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或对社会稳定、经
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2.3 较大事故(Ⅲ级) 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
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
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2.4 一般事故(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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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
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
上、1万人以下的事故。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
本数。

3 组织体系 3.1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市政府成立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全市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
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有:市场监管局,宣传部,发改委、
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交运局、住建局、建管局、水利局、
卫健委、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
电信公司、供电公司和武警海安中队等。

主要职责:建立应急救援制度,负责应急预案的启动工作,
具体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共同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应
急处置工作。

3.2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局,作
为日常办事机构,主任由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负
责督查落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的重大决定;迅速了
解、收集和汇总事故信息、损害情况,及时向市特种设备事故
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组织事故损害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
总应急救援工作情况;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理市特种设备事
故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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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现场指挥部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决策和
指挥工作。现场指挥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委派,下
设若干应急小组,其组成及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市场监管局牵头,市有关部门和事
发区镇等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调配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和交通、
通讯、装备等救援资源,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2)抢险救助组:由市场监管局牵头,公安局、交运局、
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事发区镇、事故应急救援
专家和事故发生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查明事
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继续造成的后果,拟定抢险救援方案;
组织有关人员实施经指挥部确定的抢险救援方案;疏散事故人
员和物资。下设抢险救灾、技术处理和现场施救三个小组,开
展相关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安全保卫组:由公安局牵头,治安大队、武警海安
中队、事发区镇派出所及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保卫机构组成,
负责现场警戒保卫,维护治安和交通秩序。

(4)医疗救护组:由卫健委牵头,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和
事发区镇组成,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队伍,对事故中的受伤
人员和抢险救援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5)后勤保障组:由发改委牵头,事发区镇、财政局、
公安局、交运局、电信公司、供电公司等组成,负责组织、提
供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及装备,组织力量抢修电力、通讯设施,
保证应急救援信息和交通畅通,提供后勤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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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次生灾害源防治组:由事发区镇牵头,公安局、交
运局、住建局、建管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气象局、供电
公司等部门组成。负责对处在事故易发生次生灾害区域的设施
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确定需要疏散人群的
范围,并负责组织实施疏散工作。

(7)宣传报道组:由宣传部牵头,市场监管局、应急管
理局和新闻媒体组成,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宣传报道,按规
定向公众发布事故有关信息,负责回答有关事故情况的询问。

(8)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市应急管理局、
人社局、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保险公司组成,负责抚恤、理赔
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3.4 联动单位职责 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善
后处置工作。负责制定疏散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预案。负责疏
散人员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和调配。

发改委:负责制定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工作预案。负责
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
住建局:负责组织制订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事故和场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的应急预案,组织参与协调市政工
程工地起重机械事故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应急救援
和善后处置等工作,参与气瓶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
作。
建管局:负责组织制订房屋建筑工地起重机械事故和场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的应急预案,组织参与协调房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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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工地起重机械事故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应急救援
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公安局: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工作预案。组
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
治安管理,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制定交通处置的应急工作
预案。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
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交运局:负责组织制订交通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预案,
组织参与协调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
用气瓶等)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卫健委:负责制定医疗救援应急工作预案,确定紧急救援
定点医院,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急救医疗器材和药品;加
强医护人员相关急救知识培训;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
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
亡人员情况。

生态环境局:参与指导协调环境监测工作,并对危险化学
品泄漏后的危害控制提出处置建议。

气象局:负责制定应急气象服务工作预案。负责为事故现
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制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泄漏和火灾
事故处理工作预案。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
有毒物质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与堵漏。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
洗消工作;组织伤员的抢救。

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制订电力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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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组织参与协调电力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
置等工作。

电信公司:负责制订应急通信工作预案。组建应急通知系
统,接市应急预案启动指令下达后,迅速同时向指挥部各位成
员发出通知。

各区镇: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4 预警和预防机制 4.1 预警范围 特种设备有关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行
重点安全监控: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重要区域或重要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市场监管局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数据
库,督促有关单位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适时进行
预案演练。监督有关单位落实安全责任,落实责任人员和监管
措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落实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计划。加
强人员培训,促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救援措施,掌握防护装备
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应变能力,并按
照动态监管的要求及时准确上报重大危险源的各种动态变化
情况,确保全市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得到有效监控。

4.2 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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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特种设备有关单位职责
特种设备有关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对特种设备
重大危险源,有关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
度,并认真实施;

(2)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3)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事故应急
预案以及技术处置方案;

(4)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保证设备登记率达到
100%;

(5)按期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保证设备定期检验率
达到100%;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7)特种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4.2.2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职责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履
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加强现场安全监察,认真督促隐患
整改,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特种设备
安全状况,对重大违法行为及特别严重的事故隐患及时向市人
民政府和安委会报告。

4.3 预警信息采集
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体系,及早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
效措施督促隐患整改,防止事故发生。

4.3.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市场监管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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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
区镇、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
况。

4.3.2 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依托
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大危险源监管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
安全状况评价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反
应迅速、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4.3.3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及南通市市场监管局的
要求,及时、准确的上报、反馈各类信息、资料和统计报表。

4.4 预警行动 当以下事故发生时,应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化工企业
泄漏、爆炸、停电、火灾事故;地震;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停
电、火灾事故;暴雨(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
霜冻、大雾等气象灾害;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
事故。

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
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
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5 应急响应 5.1 事故报告 5.1.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
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
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市场监管局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
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管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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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场监管局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
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立即向
市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直至国家市场监管
总局。

5.1.3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
以及特种设备种类;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
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
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
故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其他有必
要报告的情况。

5.2 分级响应程序 5.2.1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
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

5.2.2市场监管局在接到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报告后,应
立即启动本预案,并报市政府和南通市市场监管局。同时向事
故现场派出指导协调组,参与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特种
设备事故应急救援。

5.2.3当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及时报请市政府和南
通市市场监管局。

5.3 现场技术支持和指导协调的主要内容 5.3.1根据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协助现场指挥部协
调有关应急救援行动。

5.3.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现场指
挥部提出救援技术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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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提出防范措
施和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建议。

5.3.4协助现场指挥部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和单位的
配合、支援行动。

5.4 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5.4.1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
故现场后,应当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
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情况等。

5.4.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
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
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5.4.3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
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
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
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
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
的次生灾害。

5.4.4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
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三类工作
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5.4.5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的开展受害人员
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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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5.4.6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
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
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

5.4.7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
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
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险的继续
扩大和环境的污染。

5.5 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
装备齐全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当
在专业部门的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5.6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提出事故周围居
民和群众疏散的建议,由市政府下达人员疏散指令。

5.7 社会力量动员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根据需要建议市政府负责依法动
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5.8 事故调查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市场监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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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组,在进行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和现场取证,进行事
故分析,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5.9 新闻发布 市场监管局是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指定来源,具体新闻发
布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10 应急结束 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在
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结束:死亡和失
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
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负责。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
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并经安全检验合格
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
应当予以报废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
塌损坏的,应经生态环境局和住建局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
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6.2 事故调查报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成立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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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特种
设备事故的发生原因及预防措施。

6.3 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进行分析总结,提出改进
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7 保障措施 7.1 应急救援的资源、物资、装备、信息保障 7.1.1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与有关部门、相应专业指挥机构、
市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有关专家的通信联络数据库,确保24
小时通信畅通。

7.1.2充分利用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平台,及时
反应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状况和事故预警。

7.1.3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建立特种设备
应急救援力量和应急救援物资源信息数据库,配备相适应的救
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和通讯装备等,建立
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和信息化网络。

7.2 技术储备与保障 7.2.1应急救援技术专家
建立技术处理专家库,专家库由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
高校等专家组成。

7.2.2应急救援技术方案
针对多发事故和典型的重大危险源,制订具体的事故预防
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等技术方案。

7.2.3应急物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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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施救专用车,并配备自给式空气呼吸器、隔热服、防
化服、防毒面具、防静电服、防静电鞋、安全帽、数码相机、
摄像机、防爆对讲机、照明、警报等装置。

7.3 宣传、培训和演习 做好日常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宣传教育,
并向社会公布抢险电话。

市场监管部门协助市政府组织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特种设
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不
断提高应急救援综合素质。
市政府组织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
援预案的演练。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并
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7.4 监督检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有
关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检查。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实
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区镇要参照本预案,结合实
际制定或修订本地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8.2 奖励与责任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
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对在应急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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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
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
报重特大事故和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
责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
作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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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