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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门皇冠:公开征求《海安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征集时间:

    2021年11月12日 - 2021年12月11日

  • 征集单位:

    海安市城市管理局

澳门皇冠:公开征求《海安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完善澳门皇冠_皇冠足球比分-官网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制度,规范垃圾处理费征收行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及财政部《澳门皇冠: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等规定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局修订了《海安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海安市城镇餐厨废弃物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海安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之一反馈:

1.电子邮件:534056077@qq.com;

2.电话:0513—68876881,传真号:0513-888513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11日。

附件:

第一条为完善澳门皇冠_皇冠足球比分-官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行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财政部《澳门皇冠: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等规定要求,结合海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安市城市规划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规划区范围:东至沈海高速,西至204国道,南至新长铁路,北至北三环,约100平方公里范围内。

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在城镇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本办法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园林绿化废弃物、餐饮单位及单位食堂的餐厨废弃物、危险废物等)。

第三条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城镇生活垃圾从垃圾转运站或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设施)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设施)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第四条市税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建立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报告制度,定期传递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入库数据至财政局;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工作的协调对接;市价格制定主管部门负责拟定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市财政、司法、住建、资源规划、卫健委、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与管理工作,共享相关信息。

第五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使用“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

第六条城市规划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含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和居民(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按照有利于提高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以及方便缴费的原则,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采取委托征收的方式征收,由税务部门委托具有公共管理或社会服务职能的机构代征,并签订委托收费协议书,代收单位应当根据委托协议内容组织征收。

代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征收,不得擅自减免或降低收费标准,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八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和标准。

(一)城镇居民以及纳入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居民,按每户每月5元计征。由市税务局委托市水务集团代征。

(二)单位按照上年末在职职工总人数(含临时人员)每人每月6元征收(不含餐饮业)。由市税务局征收。

(三)经营性行业,按照下列标准征收处理费(单位除按每人每月6元征收外,还需按下列标准缴纳处理费):

①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工业企业按照房屋建筑面积0.05元/㎡·月的标准征收。

②农贸、瓜果、蔬菜等批发、零售市场按营业面积1元/㎡·月的标准征收。

③医院、诊所、旅馆业按营业面积0.2元/㎡·月的标准征收。

④餐饮业、超市、商业经营网点、娱乐休闲业(包括健身会所、影剧院、KTV、游戏厅、网吧、茶吧、洗浴、足疗等)、美容美发业、汽车维修(清洗)等服务行业,按营业面积征收,小于等于50㎡的按20元/户·月;大于50㎡的按0.5元/㎡·月的标准征收。餐饮业(含单位食堂)的餐厨废弃物处理费按照《海安市城镇餐厨废弃物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收。

⑤商场、写字楼、专业市场以及上述其他未列入的经营

性单位,按营业面积0.3元/㎡·月的标准征收。

⑥具有餐饮、娱乐、休闲、购物等多种经营项目的商业综合体,按照类别标准分别征收。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集贸市场等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经营管理单位为缴费主体。

上述营业面积按有效证件(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上标明的建筑面积予以确认,不能提供面积有效证件或提供的证件(合同)面积与实际面积有明显差距的,按实际丈量的面积征收。

①—⑥由市税务局征收。

⑦进入市区施工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建筑面积0.8元/㎡。由市税务局征收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征。

第九条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未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和分类不合格单位严格按此文件征收标准执行;生活垃圾分类合格单位①—⑥按征收标准的80%征收。垃圾分类合格单位的认定由该单位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先行申报。

第十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时,可按月、按季或按年收取。

第十一条对用水量不满2吨/月(含2吨)的住户,生活垃圾处理费免于征收。

对总工会认定的特困户、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保户、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的重点抚恤优待对象等困难群体免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二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统一由税务部门收缴入国库。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城镇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三条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将生活垃圾定时集中到城管确定的垃圾收集点(清运点在小区内),由环卫作业单位定时清运;未实施物业管理的老小区以及未规划建设垃圾收集点的小区,由属地街道与环卫作业单位共同商定,确定垃圾收集点,由环卫作业单位定时清运。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委托具有资质的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提供清扫保洁、清运生活垃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设施)、或提供清洗垃圾收集设施等服务所产生的费用,不属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范畴,单位和个人应当支付有偿服务费。有偿服务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费标准由环卫作业单位按照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核定。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逾期未缴纳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对单位处以应交城镇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住户和个体工商户处以应交城镇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同时按照每日应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3‰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诚信体系,加大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并纳入本级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各区镇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实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原《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澳门皇冠:规范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海政办发〔2001〕159号)和《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澳门皇冠:海安县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办发〔2007〕85号)同时废止。

                                                                                           202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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