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集主题:
澳门皇冠:公开征求《海安市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及宅基地保障对象认定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征集时间:
2021年07月12日 - 2021年07月19日
-
征集单位:
海安市农业农村局
澳门皇冠:公开征求《海安市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及宅基地保障对象认定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推进澳门皇冠_皇冠足球比分-官网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我局起草了《海安市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及宅基地保障对象认定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21年7月26日前反馈我局。
联系电话:88936190,邮箱h81868611@163.com
附件:海安市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及宅基地保障对象认定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海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12日
海安市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及宅基地保障对象认定指导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澳门皇冠_皇冠足球比分-官网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分配制度,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房屋财产权,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澳门皇冠: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方案>》、《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澳门皇冠:加强全市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澳门皇冠_皇冠足球比分-官网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生产生活,并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人。
本意见所称的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庭院等用地。
本意见所称的农村宅基地资格权是指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现其基本居住需求的权利,即农村村民符合宅基地分配的资格。宅基地资格权的实现应以“分户建房”的“户”为单位提出,资格权人满足规定条件后,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建房,也可以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后申请纳入集中居住区、农房改善、入镇进城购房等住房保障体系。未成年人不得作为户主提出申请。
宅基地资格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分置,宅基地资格权不因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而丧失。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保障对象是指依法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村居民户。
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的分配使用遵循“以成员认定、按户分配、一户一宅、限定面积”的原则,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标准。禁止未批先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建新不拆旧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规划区外),农村村民的宅基地资格权及宅基地保障对象认定,适用本意见。
第二章 宅基地资格权人的认定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应遵循“参照法律、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主要以户籍关系为基础,统筹考虑土地承包、福利享受、义务履行以及居住等情况。
第六条 农村宅基地资格权不可转让,非经规定情形不得剥夺,但可以放弃或申请有偿退出,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作出决定。有偿退出宅基地后,户内其他成员不得再行申请建房。
第七条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1)户籍在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且长期生产、生活在本村组所在地的农村居民及其所生子女;
2)因婚姻、收养、血缘等关系,经当地村委会、村民小组同意,办理合法手续户籍并入本村、组的农村居民;
3)本村委会、村民小组输送的现役义务兵、初级士官(服役8年以内),在校大中专学生(军校生除外);
4)户籍在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现服刑的原农村居民;
5)因国家移民政策,依法迁居到当地的农村居民;
6)夫妻离婚后未再婚,与原配偶不共同生产生活,未分割到房产(宅基地)且户籍仍保留在本村组的居民。
7)家在农村的单位职工,其配偶为农村户口且本人未享受过福利分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和住房补贴的;
8)购买城镇户口非国营大集体职工的居民;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户口仍在村委、村民小组原籍的行政机关和全民事业单位编制内的职工及离退休人员;
2)户口仍在村委、村民小组原籍的县属大集体企业和国营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
3)三期士官(服役不少于12年)以上的士兵、在部队已转干的军人;
4)自然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但未及时办理户口注销的本村组农村居民;
5)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农村村民家庭成员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照顾增加1人计算建房户总人口。
㈠超过法定婚龄的未婚青年;
㈡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
㈢已领取准生证的育龄夫妇;
㈣有在外地工作的家庭直系人员。
上述对象不累计计算照顾人口。
第三章 宅基地保障对象的认定
第十条 农村居民户的认定以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承包户作为界定农村居民户的基础数据,一般由夫妻和子女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等所组成,农村居民户中每一个成员应当取得所在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户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第十一条 下列农村居民户可以认定为宅基地保障对象:
1)世居在本村组,在该组织内生产、生活,与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农村居民户。
2)因国家移民政策因素,整户迁居并户籍落在本村组,该组织内生产、生活,与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农村居民户;
3)因非独生子女家庭,两个以上在原籍定居的子女之一达到婚龄或者已经结婚成家、原有宅基地面积未达两户省定标准,需要分开居住而形成的新农村居民户;
4)因夫妻离婚,一方系非独生子女、未享受过宅基地并且回原居住地生产生活而新形成的农村居民户。
第十二条 下列农村居民户不属于宅基地保障对象:
1)已经依法撤村建居的原农村居民户;
2)整户的户籍迁入到其他县级行政区域的“走空户”;
3)户籍由外地转入本行政区域的“空挂户”、“挂靠户”;
4)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依法取得农房宅基地的农村居民户。
第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未规定的其他资格权人和保障对象可由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依法表决同意后予以认定。
第四章 宅基地成员资格及保障对象认定程序及要求
第十四条 成员资格认定名单、宅基地保障对象(农村居民户)一般在农户提出建房申请由村或村民小组初步确认,并进行初榜公布;对认定人员存在异议的应重新调查审核后再榜公布。成员资格名单、宅基地保障对象须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依法表决同意,报镇(街道)审核后,作终榜公布。
第十五条 坚持一户一宅、区位有偿使用的原则,在市域范围内有宅基地资格权且依法申请建房的人,可以通过竞价择位选房的方式,在符合规划区域实现其居住权。
第十六条 宅基地资格权人不符合本市宅基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条件的,其用地建房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宅基地资格权人用地建房要遵循本市宅基地管理办法“村级初审、乡镇审批、市级监管”原则。
涉及异址新建的,必须执行“建新拆旧”要求,退出原有宅基地后,可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八条 镇村可对农村宅基地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按照村民依法自治的原则每年调整一次。对于新增成员资格的认定和原成员资格的丧失,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通过村民(代表)会议依法予以认定。提倡镇村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制度,并纳入农村宅基地保障对象数据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镇(街道)可根据本试行办法制定认定方案或实施方案,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意见暂限于市确定的试点村居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试行)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意见 | 昵称 | 时间 |